(四)对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中第二条第(二)点第2、3小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营业税
(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取得收入的单位印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办理抵免退税,个人应向其住所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办理抵免退税。
(二)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或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6)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凭证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对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需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报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凡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有欠交营业税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资助给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在计算资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非关联”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以外的单位。
四、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关于闽委发[1999]10号的贯彻意见
(一)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及科技专项费用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税款返还的企业,凭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