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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湘价重字第49号 2000年3月6日)


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2246号《关于调整湖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的《湖南电网销售电价表》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999年电价调整是在整顿电价秩序、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进行的,主要是解决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底新投产机组、电厂送出工程、电网联络线还本付息以及葛洲坝上网提价对电力成本的影响。
  二、核定省电网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新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湘潭电厂1、2号机每千瓦时0.362元,凌津滩1号机、大源渡1号机和朗江电厂每千瓦时0.348元。
  三、为解决华能岳阳电厂增值税提高的因素,将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6元。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及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趸售县和农业用电不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53号)规定免征电建基金产品的生产用电,在新目录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按原规定的减免办法执行。
  五、为减轻农民和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在国家下达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即供给农电站、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待0.10元,其中趸售部分优待0.07元;
  2、湘乡、长沙、泸溪、张家界铝厂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枯水期优惠0.086元,丰水期优惠0.116元;
  3、国营煤矿水大矿井的生产用电(即煤炭坝、斗立山、金竹山、利民、冷水江、邵阳石下江、涟源七一、娄底资江、周源山、宝源、谭家山、衡阳裕民、辰溪、怀化椒板溪、常德赤峰、(方石坪井)常德青峰、常德广福桥、新生、群力煤矿)。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优待0.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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