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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需持下列材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证书:
  (一)《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
  (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发证备案表;
  (三)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办理中级以上证书须提供下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严格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否则视为无效证书:
  (一)证书贴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片;
  (二)证书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格式采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擅自更改: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按两行打印。
  (三)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职业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下日期,均使用阿拉伯数字打印;
  (四)文化程度:按小学、初中、高中、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大专、大学、研究生等打印:
  (五)理论知识考核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使用阿拉伯数字打印;
  (六)评定成绩:按合格、良好、优秀打印(成绩在60-79分为合格,在80--89分为良好,在90—100分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七)发证日期:按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打印。
  第七条 证书编码采用16位阿拉伯数字代码,从左至右排序,其含义如下: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二)第3—4位为本省代码09;
  (三)第5—6位为本市代码01;
  (四)第7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0—3,0表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表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表示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3表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五)第8—10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组成;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的职业,该编码为000;
  (六)第11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1—5,1表示初级,2表示中级,3表示高级,4表示技师,5表示高级技师;
  (七)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别从00001—99999依次顺序取值。
  证书遗失补证的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第八条 核发证书应按如下规定验印: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哈尔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发证机关处盖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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