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
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0]25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哈尔滨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自2000年4月1日开始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二、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定为每本4元(不含打印费)。各鉴定机构、培训机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与核发,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职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局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行为,加强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家对劳动者技能的认可证件,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机构实施本市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填写证书,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