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荆门石化石陵
公司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鄂价重字[2000]55号 2000年3月2日)
荆门石化石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执行液化气批发价格的报告》及有关资料收悉。报送来的有关资料证明,你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营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实体。按照《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之有关规定,并考虑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对你公司经销计划外液化石油气的价格批复如下:
一、对外批发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可以荆门石油化工总厂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8%的购销差率确定批发价格。
二、你公司对具有长期稳定购销关系的大宗用户,可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