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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
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81号 2000年3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使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地区间的协作和配合,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案件协查工作,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另一个地区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涉嫌偷税、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二条 协查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同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
  各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就案件查处过程中需展异地协查的问题,向相关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函中必须详细列明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征收分局负责受理案件协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本单位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由征管科组织进行。
  稽查分局收到的案件协查函件,应及时转送市局,由市局交主管征收分局查办。
  重大案件的协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局须将发出的案件协查信函和受理的协查案件登记造册。
  稽查分局发出的协查函件由综合业务负责登记管理。
  第五条 征收分局直接受理的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协查案件,须报主管局长签批,转交承办部门实施协查。受理的协查工作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查后,填制《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报市局批准后,通知寻方税务机关,并做出具体联系记录。
  征收分局受理市局交办的协查案件,由市局稽查局(处)填制《案件协查交办单》,交分局签收,主管局长批办。受理的协查案件应在指定日期内完成。协查后,将协查情况以《案件协查专题报告书》形式反馈市局,协查结果按市局《案件协查交办单》中的规定程序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工作的,填制《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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