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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2000年3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的规定,我局将对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申报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如须延长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含现使用者),必须提前二个月持原审批资料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凡使用期限已超过二年的临时建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含使用者),一律按违法建筑论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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