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邀请部分主管局(控股集团)负责人、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部分专业教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分别参加以实施
《会计法》为主题的座谈会,并约请其中的部分人员撰文,通过《解放日报》、《文汇报》、《新闻报》、《上海法制报》和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进行刊登和新闻报道。
(四)选择典型单位邀请新闻媒介进行采访、报道,宣传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
(五)开展其他形式的宣传,包括在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广告;在个别标志性公共场所的高大建筑物上悬挂宣传
《会计法》的巨幅标语;6月中、下旬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联合在本市主要公共场所举行
《会计法》辩证法咨询活动,散发
《会计法》宣传提纲等。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参照上述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宣传媒体和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黑板报、张贴画、宣传标语、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宣传的范围广泛,宣传的形式生动。宣传中,应区分不同的对象和层次,侧重于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分别开展重点宣传和辅导。
三、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由各主管局(控股集团)系统和各区、县财政部门结合今年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对全市在岗会计人员的培训。
3月15日之前,完成
《会计法》师资的培训,按条线分别组织财税系统、各主管局(控股集团)系统和各有关院校的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4月至5月,按条线分别逐级开展培训,包括:1.各主管局(控股集团)系统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培训;2.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列入计划,作为法宣系统今年对全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3.全市财税系统干部、法制宣传干部培训。
市财政局承担师资的培训以及各主管局(控股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和教务);各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区、县属财税系统干部的培训和区县属单位在岗会计人员的培训;市财政各直属分局组织实施本分局财税干部的培训;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共同承担部分大中型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承担教务),市财政各直属分局会同各主管局(控股集团)承担所属系统前段时间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结合继续教育)的培训;各区、县司法局、法制办、法宣办组织实施本地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区,县财政局承担教务);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组织实施全市法宣骨干的培训(市财政局承担教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