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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会计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
市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会计法》的通知
(沪财会[2000]15号 2000年3月1日)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广泛宣传《会计法》,普及《会计法》知识,我们已以沪财会[1999]186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9]39号)。现就本市组织开展《会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市《会计法》的宣传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办)、市法制宣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宣办)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会计法》的实施对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会计法制宣传工作的领导,为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会计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
  市级宣传主要包括五个层次:
  (一)召开贯彻实施《会计法》工作会议,请市领导作重要指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二)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的领导在报刊、杂志上撰文,或接受报刊、杂志、电台专访,如在电台广播专题节目;在《新闻报》、《上海财税》、《上海会计》、《上海法制报》、《法制宣传手册》等报刊的有关专栏上发表文章或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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