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0]75号 2000年3月7日)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有关情况及建议的函”(桂民福字[1999]8号)悉。我区现行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由于自1993年以来我区的水、电等价格上涨和福利机构服务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增加,造成收养服务成本费用不断提高,现行自费收养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我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运转。福利机构自费入院收养收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为鼓励我区福利机构改造和更新设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福利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我区福利机构自费入院收养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收养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床位费和护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房间和护理级别,由自费人员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安排。
二、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标准按附件三(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四、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福利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内。
五、以上收养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幅,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过去所下达的有关福利机构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