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化就业改革,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
(一)深化就业改革。
1.逐步加大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力度,向改革目标迈进。从今年起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及《云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教育部及我省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及《云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和各地报到,用人单位及各地凭《报到证》办理有关手续。
2.放宽大中专毕业生的择业期限。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2000年应届毕业生,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在三年内找到工作,其身份与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二)转变择业观念。
3.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1998]19号)精神,制订优惠政策。
4.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云发[1999]47号文件)精神,内地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并经批准后,到我省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乡及乡以下从事教育、科技、卫生等工作的,保留原户籍不变,工资待遇提高待级,增加的工资费用纳入省财政教育事业费列支。五年后,愿意继续留在这些地区的,由省地县三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家补助费,各地要尽快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三)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
5.鼓励全省各企业单位结合改革,优化人员结构,积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及人事厅“关于新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及其它减员空出的岗位主要用于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国家指令性、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的就业”的精神,事业单位进人主要应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要求各地根据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制订相关政策,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吸纳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厂矿工作,各地名部门将有计划、稳妥地辞退部分临时工、借调人员、代课教师,腾出岗位,用较高素质的毕业生来予以置换。
6.逐步完善非公有制单位用人办法,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要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其身份、工龄、工资定级、职称评定、档案管理、劳动保险等,仍按云人发[1997]7号、8号,云教字[1998]004号办理。各地要在此基础上,给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制订更加优惠和宽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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