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1999年度出口货物减(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0]5号 2000年2月2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局《
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号)转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 各市、地要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清算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及《
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的要求,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开拓性地、扎实有效地开展退税清算工作。为防止清算工作走过场,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市、地清算工作进行验收考评。
二、 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等骗税多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或购进货物生产产品出口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按鲁国税进(1999)32号文规定,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从文到之日起暂停退税;对下文前已退税的,按总局有关规定应发函而未发函的;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来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回函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已退税款必须在清算期内全部足额追缴入库。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退税的问题。重点核查外贸企 业出口业务账务外理,如资金往来、货源等情况,检查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退税单证是否规范、真实有效。同时,对海关信息显示出口创汇量大,而企业未进行退税申报的退税额与创汇额相差悬殊的,应作为清算的重点。核实是否为出口代理业务,若确属代理业务,是否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证明;若既不申报退税又没有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核实是否为借权于其他企业。
3.各市地对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要认真进行核实。在清算期内,对出口不 退税的货物,应按省局鲁国税发(1998)100号文件规定及时予以核销,核销时必须提供购物的增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以上发票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