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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推行试用商品砂浆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
工程推行试用商品砂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0]第05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监理、设计单位:
  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科技进步。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试用并逐步推行使用商品砂浆。通知如下:
  一、商品砂浆是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的总称。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墙体砌筑、内外墙(柱)面、屋面、地面、顶棚抹灰、面砖(挂、铺大理石)助灰等。
  二、自2000年3月1日起,在建工、住总、建材集团等单位承接的工程中扩大商品砂浆试用范围。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市内环线范围内的新开工建设工程进行推行使用商品砂浆。
  三、试用期间的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和工地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商品砂浆。
  (二)各监理单位,应对商品砂浆试用工地的砌筑、抹灰、助灰的施工进行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支持承包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应按本通知要求,试用商品砂浆。
  (四)试用商品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商品砂浆使用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工地内应配置密封、加盖、保水性好、可吊运和移动的金属储存箱、桶。并相应取消黄沙、水泥、砼石料、石灰(膏)堆场的设置,用于垫层的砂、石料堆场除外。
  2、干粉砂浆的搅拌和预拌砂浆的再搅拌,应按规定执行。
  3、应当向获得批准的单位购买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三、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必须随产品附质量证明书,产品送达工地时用户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四、从事商品砂浆生产和营销的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取得市建管办许可。
  申请商品砂浆生产和营销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专用要求的商品砂浆生产线。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
  (三)有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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