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
工程推行试用商品砂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0]第05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监理、设计单位:
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科技进步。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试用并逐步推行使用商品砂浆。通知如下:
一、商品砂浆是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的总称。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墙体砌筑、内外墙(柱)面、屋面、地面、顶棚抹灰、面砖(挂、铺大理石)助灰等。
二、自2000年3月1日起,在建工、住总、建材集团等单位承接的工程中扩大商品砂浆试用范围。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市内环线范围内的新开工建设工程进行推行使用商品砂浆。
三、试用期间的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和工地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运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商品砂浆。
(二)各监理单位,应对商品砂浆试用工地的砌筑、抹灰、助灰的施工进行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支持承包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应按本通知要求,试用商品砂浆。
(四)试用商品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商品砂浆使用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工地内应配置密封、加盖、保水性好、可吊运和移动的金属储存箱、桶。并相应取消黄沙、水泥、砼石料、石灰(膏)堆场的设置,用于垫层的砂、石料堆场除外。
2、干粉砂浆的搅拌和预拌砂浆的再搅拌,应按规定执行。
3、应当向获得批准的单位购买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三、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必须随产品附质量证明书,产品送达工地时用户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四、从事商品砂浆生产和营销的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取得市建管办许可。
申请商品砂浆生产和营销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专用要求的商品砂浆生产线。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
(三)有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