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4号 2000年2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1号“关于
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10号“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现就我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当前城乡居民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扣除,即年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2.4%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的部分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