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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
  (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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