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