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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山西省二000年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对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并经批准后,可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2000年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取消现住房5%折扣。1999年4月30日前,售房单位已申请出售并经房改部门受理评估的公有住房,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售房手续。
  (四)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营房当年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妥善处理好公有住房出售中的遗留问题,加快《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作。
  (六)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帐户。一本《意见》下达之日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过去节余的售房款及新增售房款,除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外,余额全部纳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不得再挪作他用。过去有违反规定使用售房款的,要严肃处理,限期归还。
  三、住房公积金要努力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各地要认真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0年,真正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各地、市、县要按照《条例》精神,统一将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更名为住房委员会,并吸收工会代表和专家参加。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委员会要制定章程,不仅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而且要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各地、市、县房改办仍为住房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归口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根据《条例》规定,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在2000年6月底前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政府审核,并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余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作为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地(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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