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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5、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
  如企业因故不能按时申报上述资料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准予延期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核定抵免所得税年度和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四)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为注明实际抵免所得税的实际金额,在使用现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第29栏“减、免所得税额”栏次中填列实际抵免所得税额。并在“补充资料”栏中的空白栏次中增加“抵免所得税”项目,并填列实际抵免所得税的金额(注:在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统计上报时,“减免所得税”不含抵免金额)。
  三、根据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2000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审核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审核。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同时,应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取“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审核办法,以确保审核质量。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入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技术改造项目名称、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随时掌握已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的动态,对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及时督促企业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对需报送市局备案的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完毕后15日内上报市局,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凡审核管理办法中所附的各种表格,由市局负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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