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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46号 2000年3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对所辖纳税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符合政策规定应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以保证该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为下一步的审核审批工作打下基础。
  二、根据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审核审批及报送资料的规定,现将有关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二)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按审核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其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附表)应填列并报送一式三份;返回企业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上报市局备案一份。
  (三)企业首先应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抵免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申请抵免所得税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见附表)一式三份或汇总纳税企业一式五份(注:增加上报市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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