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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活动,确保户外广告位置使用的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商、规划、城管、监察、公安、法制、物价、财政、建委、交通、民政、园林、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环路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拆除擅自设立的或过期的广告;监察部门对拍卖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行具体承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工作,拍卖活动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下列属于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列入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城市电杆、灯杆;
  (五)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
  (六)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七)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两侧;
  (八)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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