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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石油总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
石油总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2000]39号 2000年2月28日)


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市石油总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青国税北[1999]106号)收悉。根据该总公司实际经营、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为支持该总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同意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石油总公司系统内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石油总公司所属的10家经营油品的公司(含总公司本部),由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青岛市石油总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各成员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分公司(包括市总公司本身业务)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并签字盖章。
  实行汇总纳税的市总公司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根据所属汇总纳税成员公司上报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本单位纳税申报表汇总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
  (二)所属各成员公司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本单位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市总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汇总)。
  (五)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违反政策规定偷税等问题,一经查实就地补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年度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别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格式见青国税税政[1999]91号文)交与市总公司,由市总公司送达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并由各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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