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及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91号 2000年3月2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97]38号)和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564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2000年3月1日-5月31日期间开展我市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和2000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要求
(一)年度验审工作按我局深国税发[1998]564号通知和《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及1999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8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格式见《办法》附表一)仍由各征收分局、区局自印。
(二)对法定代表人、会证人员为非深圳户口的纳税人应提供深圳暂住证及其复印件;对商业企业、私有、集体企业须实地核实其经营场地、会计核算能力等情况。
(三)今年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年审资料不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改为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XXXX)年度验证合格(S)"专用章(简称"合格章",印模样式见附表一),其中"S"为各分局、区局代码,见下表:
罗湖 福田 盐田 蛇口 南山 宝安 龙岗 海洋
(1)(2)(3)(4)(5)(6)(7)(8)
在相关资料栏目上加盖合格章时,必须同时签写年审时间。
(四)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从取消的次月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并及时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收缴工作。
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