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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

  (五)落实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上报建设项目财务预、决算等专项报告,并确保财务预、决算编制的质量;
  (七)落实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大纲和职工培训计划以及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计划,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配合政府部门搞好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信息资料;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项目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等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核,并负责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组织实施;
  (二)拟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公布的评标标准组织或委托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三)编制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资金运用、建设进度等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等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
  (四)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落实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的各项措施,研究解决或反映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处理项目实施中的紧急事件,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
  (五)做好开工和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申请;
  (六)组织编制生产准备大纲、职工培训、生产经营和债务偿还计划,上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
  (八)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协调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做好与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等有关的配合工作;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董事、总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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