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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的项目,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按《公司法》及上述规定程序组建项目法人。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董事会应当派一名董事常驻现场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筹划和实施,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实施过程的筹划和决策;
  (二)负责筹措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督促检查资金的使用和计划的落实;
  (三)负责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的审核;
  (四)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开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报告;
  (五)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建设项目资金运用、建设进度计划、审核财务预、决算等专项报告;
  (七)审定企业偿还债务及生产经营计划;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筹划和建设过程中,董事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及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三)及时上报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方案,并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四)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按规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落实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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