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
税务违法案件专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77号 2000年3月8日)
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专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专报试行办法
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稽查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利用、分析、协调、协查,指导各基层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的下列案件,要立即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报市稽查局(处)。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3、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税收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第二条 各基层税务发现的下列案件立案后要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三日内报市稽查局(处),结案后五日内报送《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市稽查局(处)将对此类案件予以协调督察或直接参与检查。
1、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含5本)以上的案件;
2、欧打税务人员致残,冲击国税机关等重大抗税案件;
3、偷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案件;
4、跨省级行政区域偷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
5、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案件;
6、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条 各基层局税务机关查处的下列案件结案后五日内填写《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报市稽查局(处)备案。
⑴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以下案件;
⑵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千万元以上,不足5千万元的案件;
⑶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⑸通过公安机关对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侦察过程中采取相应手段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