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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厦门永昌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实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厦门永昌电力有限公司
上网电价实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闽价[2000]商字95号 2000年3月8日)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昌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实行峰谷电价的请示》(厦价(2000)价字007号)收悉。经会同省电力局研究,同意厦门永昌电力有限公司在现行含税上网电价0.5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实行峰谷电价。实施峰谷电价的具体办法按省物委、省电力工业局闽价(1998)商字3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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