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待聘的原固定教职工若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教育部门所属教师交流服务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进行委托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期间,被委托管理的人员人事关系仍隶属原单位。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原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专业职务的评定、晋升。
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受受聘人员的政治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受聘时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待聘期间,由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教委、人事局负责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由党组织、教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三十六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凡经单位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单位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医疗期、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制教职工,使用统一由沈阳市人事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第三十九条 凡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要逐步建立教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为聘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