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人因“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六章 未聘教职工的安置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聘教职工要以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分流为主,合理转岗,妥善安置:
(一)内部转岗
未聘的教师原则上可安排搞行政工作、教辅工作直至工勤岗位;
(二)培训上岗
对业务能力低,但师德较好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提高素质后,重新受聘上岗;
(三)合理流动
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未聘人员跨校、跨区、跨行业流动;
(四)退岗休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工龄二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支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教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区、县(市)教委批准,可实行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岗休养期间拿国拨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的70%及国家政策性补贴,享受国家正常工资晋升,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五)辞退
⒈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经教育无转变并造成恶劣影响,不宜于开除的。
被辞退人员由聘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辞退人员待遇可按人调发(1992)19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教职工,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的,按照待遇随岗而定原则,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间只发国拨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的70%及国家政策性补贴;
第三十条 对因考评不合格的工龄不满五年的教职工,第一年发给国拨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的50%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第二年开始根据当年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原固定制教职工在单位内部待聘时间一般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