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品行端正,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备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
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聘用教职工,被聘人不受原身份限制。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教职工,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公布聘用“方案”。“方案”包括聘用单位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办法、考评办法。“方案”必须征求聘用单位党组织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三)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必要的业务考试,竞争上岗;
(四)依据考评结果,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受聘人选,由法人代表决定聘用;
(五)签订聘用合同因特殊情况急需聘用个别人员不能上述程序办理的,也要按聘用条件,认真进行考核,经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由法人代表聘用,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教职工,以书面形式与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需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教职工。签订合同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经上级任命的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上级任命或经选举产生的学校党群负责人(党组织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按干部管理的程序和权限,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任命作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
(三)单位其他教职工与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定聘用合同;
(四)本条1、2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应按本条3款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本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