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2000]10号 2000年3月6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六日
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中小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最大限度的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流动、竞争、约束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办学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在科学定编、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以考评为依据,坚持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新型的用人制度;
(四)首次聘用,应主要聘用本单位教职工,聘用其他单位教职工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范围是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企业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对象为上述各单位所有的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含有证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和新进教职工。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被聘用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