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章草案(名称暂定,共19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建委)。
2、城镇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公用局)。
4、煤气管理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5、地方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6、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建材局)
7、调味品生产销售违规行为处罚规定(责任单位:市贸易局)。
8、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9、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0、公众电脑屋(“网吧”)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医疗美容业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2、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绿化办)。
13、公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14、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体委)。
15、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16、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17、实施《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责任单位:市爱卫会)。
18、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19、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矿管局)。
为做好上述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立法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部门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参加立法的调研、审查、协调,并要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
(二)继续实行重点立法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组成由部门一把手或主管业务领导、专业人员、法制局工作人员及法律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参与立法的全过程,使立法起草审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准借立法之机强化部门权力、谋取部门利益;所拟定的立法草案要明确具体,备而不繁,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要防止和纠正在立法中“照抄照搬”、“克隆化”的倾向,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
(四)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对于涉及全民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项目,要采取公开登报、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意见建议,以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人民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