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同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府[2000]综024号 2000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同安区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按被征用土地所在区域标准支付,征用土地区域等级划分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二)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含耕地改鱼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三)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四)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五)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一)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助。
(二)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三)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3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区计统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区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区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
同安区征用土地各类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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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 | | |
| 土地类别 | | 补偿倍数 | 补偿金额 |
| |平均产值| | |
|------|----|------------|------|
| | | | | |
|耕| 旱地 |2616| 6 |15696 |
| | | | | |
| |----|----|------------|------|
| | 水田 | | | |
|地| |2616| 8 |20928 |
| | 菜地 | | | |
|------|----|------------|------|
| | | | |
|鱼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水田的0.6倍=4.8 |12557 |
|耕改池) | | | |
| | | | |
|------|----|------------|------|
|果园地(含耕| | | |
| | |旱地的0.6倍=3.6 |9418 |
|改果) | | | |
|------|----|------------|------|
| | | | |
| 林 地 | |旱地的0.5倍=3 |7848 |
| | | | |
|------|----|------------|------|
| 荒 山 | | | |
| | |旱地的0.2倍=1.2 |3139 |
| 杂 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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