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辍学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报到、在校生无故不到校上学超过一天的,即进入辍学处理程序。处理程序为:
在农村,教师发现学生辍学的当天向学校报告,联中、村小要向中心校报告;中心校接报当天记录辍学学生名单和辍学时间等情况,填写辍学学生名册,并派员上门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学校报告后2日内向家长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返校。
在城市,教师发现学生辍学的当天向学校报告,学校接报当天记录辍学学生名单和辍学时间等情况,填写辍学学生名册,并派员上门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2日内向家长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返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不及时派人动员辍学学生返校的学校校长、接有辍学报告不帮助学校做监护人工作和不进行处理的政府责任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要严肃处理。对不听劝告继续不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监护人、招用辍学学生的单位法人和业主,地方政府应按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02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向市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小学、初中辍学情况统计表,并附小学、初中辍学学生名单。
十、关于管理权限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要建立健全学籍材料档案并妥善保存。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基础资料的保存,基础资料的保存年限,属“永久保存”的应在20年以上;“长期保存”的应在10年以上;“短期保存”的应在1年以上。
学生名册、学生登记表、毕(修)业证书存根,学校应永久保存;其它如入学、报到、休学、转学、借读等手续资料应作为“长期保存”;各项统计报表应作为“短期保存”。
所有有关学籍的手续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抽取、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登记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