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小学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初中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和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小学、初中毕(修)业证由学校统一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理时必须带好毕(修)业学生花名册,毕(修)业证书排列次序要和毕(修)业学生花名册一致。办理毕(修)业证书,需由学生本人向发证学校教务处提供户口簿、二张二寸免冠照片,学校教务处根据学生毕业成绩办理毕(修)业证书。毕(修)业证书一律用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证书上各项均需填写清楚,要求字迹端正,无空项,无涂改。填发日期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时间统一为7月5日,如1999年7月5日。毕(修)业证书上须加盖学籍管理验印专用章,存根栏中要加贴该学生的照片。在办理毕(修)业证书过程中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要收取毕(修)业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八、关于奖励和处分
(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学校应根据上级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二)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处分。小学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中学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除学籍。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一旦撤销应有学生登记表上加撤销记录。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的初中学生,可送工读学校。累计已经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除学籍。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确有困难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