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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学年度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四)小学、初中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思想品德考核方案》和《江苏省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的实施意见》评定。
  (五)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六)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市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关于跳级、毕业、升学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小学升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适龄未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升入初中的所有小学生都必须填写小学生毕(修)业登记表。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升学后由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直接升入非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上民办学校的,要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初中升学: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本地在籍生组织、安排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考试、升学工作。
  跨市、区(县)借读的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借读生只能报考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外,应参加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初中毕业考试,成绩合格,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生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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