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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二)小学每个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凡已满45人的班级不得招收本学区以外的学生。
  初中每个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凡已满50人的班级不得招收本学区以外的学生。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分别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第1、2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3、4位为市代号;第5、6位为区县代号;第7、8位为乡(镇)或直属学校代号(见无锡市学校代码表);9、10、11、12位为学生编号。学籍号的编制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进行,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进行编制。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学籍号。
  转学的由转入地新编学籍号;借读的不改变学籍号。
  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地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新生的学籍号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学籍号第7、8位为99,其它不变。小学、初中负责填写《招生录取情况通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招生录取情况通知》。
  农村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随监护人在外地而未及时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编制学籍号,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民办学校,跨区、县(市)录取小学、初中的新生由驻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学籍号,民办小学、初中负责填写《招生录取情况通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招生录取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即予备案,不编学籍号。
  三、关于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在本县(市)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且路途较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二)转学手续:
  1、小学、初中县(市)区内部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一式二份,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交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出学校凭转学联系单开具正式转学证明。
  市区小学五、六年级小学生转学,其转学联系单需经我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同意后,转出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
  市区初中转学学区仍按我委划定的初中转学包干区。
  2、小学、初中跨县(市)区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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