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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1、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在市区,但将该儿童的户口落在第二监护人处,或因某种原因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该儿童应按父母正式住地所在的学区入学。
  2、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在市区,因正当原因家庭已在招生前搬迁,并已实际居住,不论户口是否已迁好,该儿童应安排到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
  3、正常家庭如父母中只有1人户口在市区,且该儿童的户口也在市区,则按市区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安排学龄儿童入学。
  4、父母双方离异,学龄儿童应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并在监护人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
  5、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均不在市区(父母系军人、野外工作者、因公出国或留学等),该儿童由第二监护人监护,且户口也随第二监护人的,该儿童应在第二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入学。
  (三)公办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按初中招生方案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花名册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四)民办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六月;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招生结束时间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二、关于学籍编制
  (一)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借读时随学生去回;学生毕业时由学校长期留存。
  学生在小学、初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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