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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锡教基[2000]13号)


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马山区科教文卫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
  近几年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民办教育事业的兴起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依法加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管理、实施水平,为此我委根据省教委最近制定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市(县)区、有关学校严格执行。
  新的学籍管理规定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各市(县)区、有关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加强培训,使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熟悉规定,并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计算机进行学籍管理,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十日

  附:

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无锡市小学和初中的学籍管理,现就贯彻落实省教委下发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生入学
  (一)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放宽到八周岁。
  (二)公办小学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学校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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