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责承办;依法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由市征地开发中心具体承办。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街道办事处(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七、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一)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和方案由市征地开发中心组织编制,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征地开发中心负责土地前期开发的组织实施:
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路灯等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和平整土地。
(三)市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八、资金来源
鉴于征地开发成本大,开发后的土地投资回收快、收益大的特点,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土地开发资金:
(一)财政投入;
(二)招标拍卖增值部分的40%;
(三)土地罚没收入的50%;
(四)利用储备土地向银行贷款;
(五)土地闲置费(安排用于闲置土地利用与开发的资金);
(六)其他按规定应纳入统征开发的资金。
九、财务管理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统征开发专项资金,专户储存。
(二)土地前期开发地块,一律实行预(概)决算制,分地块进行清算。预(概)算的编制,由市征地开发中心具体承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执行。
(三)制定预(概)算构成目录,作为预(概)算编制和决算审查依据,遇有需调整的,经市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查确定。
(四)在市财政部门管理下,组织进行财务清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成本进行剥离解缴:属于投入成本部分核定支付;属于部门应收税费部分核定划拨;属于市财政收入部分核定上缴。
十、土地供应
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完成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土地供应以招标拍卖出让为主;土地供应价格为包括土地开发成本的全额地价。
十一、县(市)域土地前期开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