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
电力工业局关于对执行福建省电网实行丰水期浮动电
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2000]商字63号 2000年3月1日)
各地(市)物委、经贸委、电业局,闽能水电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开拓电力市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电力消费,充分合理利用水力资源,更好地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省物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福建省电网实行丰水期电价浮动电价办法》(闽价(1999)商字121号)补充通知如下:
1、实施时间:2000年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从4月1日起,于7月31日结束。届时是否延续,视水情另行通知。
2、实施范围:由原来的省电网直供用户扩大到趸售县中的工业生产客户。
3、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均以1998年客户实际电量为基数,超基数用电(其中:实行丰水期电价优惠政策企业(含趸售县)的新价电应保持基数年实际电量)并愿意将多用电量安排在丰水期使用、没有拖欠电网电费的工业生产企业(包括直供和趸售县中的工业生产企业),均可提出使用丰水期浮动电价的电量要求。参加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的工业生产企业,应同省电力局所属的供电局签定合同,报省电力局、省物委、省经贸委备案。
4、2000年实行丰水期浮动的电价:省电网直供和趸售的工业生产客户到户价均为0.28元/千瓦时(含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地方附加费免收);电网趸售价为0.24元/千瓦时(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三峡基金0.7分)。
5、对实行新电价由省电网直接调度的水电厂,根据电力生产计划安排,由电厂提出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的上网电量(指超出省调度计划电量或合同电量之外的部分),与省电力局协商签订合同,丰水期浮动电价为0.20元/千瓦时。除上述外的水电厂在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不高于本规定的前提下,可直接与当地供电单位签订合同,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对县及以下小水电上县级电网的丰水期电量,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其电价和电量,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分别由县物委和经委审定。
6、其他事项仍按省物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下达福建省电网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商字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