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同一时间以 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理和负责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证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实质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底投标价者中标(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最底投标价相同者为二人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必须依照本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对不适合公开招标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结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论报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申请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基金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条 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认定的专项建设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将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执照本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物资,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概算和审计部门审计时应以招标采购方式购买的各类基本建设物资的数量和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对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购买的各类基本建设物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