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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

  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报送的采购计划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事宜 ,并接受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25日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人资格
  (三) 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 投标的实施时间和地点;
  (六)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依据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人编制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投标人须知;
  (二) 采购物资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 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 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 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六)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时间;
  (九) 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 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 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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