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
(2000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平交易,促进廉正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是指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重要物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统一组织的招标采购。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采购建设项目所需重要物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级监察,经贸,财政,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下列资金;
(一) 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 本级政府统一管理的煤炭,电力,公路,水利等专项建设资金;
(三) 上级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拨款;
(四) 由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和政府发行债券集的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国内,外赠款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五) 各级政府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要建设材料和重要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招标采购重要建设材料和重要设备名录,由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设项目类别,规模定期分布。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由招标人编制采购计划报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