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复考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52号 二000年三月七日)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复考收费标准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根据公安部第45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1998)001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驾驶员复考收费标准: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驾驶员复考收费标准按每人280元执行(复考两科)。其中,摩托车驾驶员减半执行。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驾驶员复考收费标准按每人560元执行(复考三科)。其中,摩托车驾驶员减半执行。
3、上道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论记满12分或被再次记满12分,其复考收费标准均按每人140元执行。
除考试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各类复考驾驶员,凡初次复考不及格者,均可免费再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