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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加强税务检查管理的通知

  四、税务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兼顾相关,各分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年内只能安排一次(专案稽查除外),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一般情况下,也不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
  五、稽查分局应根据国税机关的征收范围和职责划分,结合相关征收分局辖区分布和纳税人情况制定税务检查计划。每年检查户数占应查户数的比例不低于40%,每户检查轮回期不多于三年。税务检查应从以往过分注重检查面的点击式检查,逐步向有社会影响效果的审计式专项检查过渡。对核算健全、管理规范、重信誉、无违法劣迹的纳税大户,原则上两年检查一次。
  六、稽查分局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时,若发现的违法问题涉及当年,检查期间可截止到检查日的前一月份。
  七、征收分局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不视为检查。
  八、纳税人边疆三个月纳税申报或发票领购、使用等情况出现异常,征收分局可依有关规定安排对其当年经营业务进行税务检查;异常情况涉及以前年度的,经主管局长签批,可跨年度检查。
  九、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专项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形势发展变化,适量调整检查计划,报市局审批。
  十、专案稽查,包括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国际情况交换以及在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中查出的案件的延伸检查,不在年度税务检查计划内,不受检查次数限制;征收分局对纳税人因注销而进行的废业清理检查,也不受当年检查次数限制。
  专案稽查实行上报制,由稽查局(处)统筹安排。
  征收分局对举报、协查案件检查的具体方法,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相关分局应随时传递检查工作信息,检查结果相互认可,为制定下年税务检查计划提供情报支持。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以及在实施检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相关稽查人员上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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