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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加强税务检查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
加强税务检查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2000]第74号 2000年3月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基层局征管体制调整及机构设置意见》(大国税发[1999]158号),市局决定今年在我市国税系统全面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加强对税务检查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总局要求税务检查必须支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机关服务、有利于税收政令统一。各局务必将思想统一到中央“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上来,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统筹安排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化解以往多头重复检查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税务稽查实行归口管理
  稽查分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情况的检查,市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各类案件(举报、协查除外)的检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其他纳税人的检查。
  征收分局负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检查、举报、协查案件的检查,纳税人注销清理的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异常申报户当年的纳税情况的检查。
  三、稽查分局应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及力量配备,于年初一个月内制定本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报市局稽查局(处)审核。稽查局(处)根据各分局上报的计划在进行必要的综合、调整后,批复各分局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
  税务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选择、稽查类别与稽查对象确定、检查时间安排等。专项检查须提出工作方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抽查,比例不高于上年在籍户数的10%,对抽查时间、抽查对象年初也须做出预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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