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省管药品价格的通知
(鲁价工发[2000]48号 二000年三月九日)
各市、地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省管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省管药品价格进行了重新审定,现予公布。依据现行的药品价格政策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省管药品零售价格为全省统一零售价格。表中所列原料药的价格均为含税出厂价格。
二、凡属省以上政府定价的药品,各销售单位(含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医疗单位自制大输液在本次公布的大输液价格基础上降低20%,具体价格由各市地物价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同种化学药品的生产条件达到“GMP”与未达到“GMP”的实行两种价格标准。本次公布的省管化学药品(包括生化、生物药品)零售价格为非“GMP”认证、达标企业的药品价格标准,达到“GMP”生产条件并获得证书的企业需单独定价的,按程序报批。省管中成药品暂不实行“GMP”药品与非“GMP”药品两种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