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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委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室内菜(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室内菜(市)场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结合实际,实行"行业自律、制度公开、接受监督、违规严处"的自律管理。要以行业自律为基点,制定和公布具有行业自律性质的制度,全面推行先行赔偿的承诺,制止转租摊位、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掺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对违反自律规定的现象从严查处,认真整改,不断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四)室内菜(市)场要做到亮照(证)经营,明码标价,管理有序,服务规范。要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物价计量、安全防范和文明服务等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文明经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要重点加强对供应"三放心"食品(放心肉、放心菜、放心豆制品)的管理工作,零售商要从定点生猪屠宰场或肉类批发市场进货,做到亮牌销售,注明生产日期、加工企业和商品产地,确保肉类商品的卫生安全。坚决制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新开设的室内菜(市)场应预留适当摊位,接纳有证自产自销的菜农进场销售。
  室内菜(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和公平秤、消费者市场申(投)诉分站,接受顾客申(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得对消费者的投诉敷衍推诿。
  (五)室内菜(市)场开办者要根据积极鼓励、扶持马路菜(市)场入室的要求,按照本市场摊位平均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100元的价格作为指导价,依据各摊位的方位(市口)、经营类别、商品种类和市场服务设施等因素,自行制定各摊位的具体租金价格,并明码标价。即:每月每平方米摊位租金平均指导价=月摊位租金总收入(元)÷月摊位租赁总面积(平方米)。各市场要以租赁协议的形式规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逐步过渡到以规范的招标方式来确定摊位价格,并
  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室内菜(市)场的外部监督管理。
  (一)马路菜场、集市入室经营后,要严禁再出现新的占路市场。对新占路设市的马路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卫生部门不发给卫生许可证,公用和供电部门不予供水、供气、供电。
  (二)要巩固马路菜场、集市入室成果,必须加强对室内菜(市)场的外部监督管理"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由各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市容监察队、工商、卫生防疫、交巡警等有关部门综合执法,清理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非法占路集市,并加强固守,严防回潮,确保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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