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政委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
室内菜(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商委[2000]第36号)
各区商委(经贸委)、工商局、市政委、物价局:
为了巩固马路菜场、集市入室成果,加强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居住和购物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加强菜(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规范市场设置。
(二)各区商委(经贸委)要根据合理布局、均衡配置、方便购买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区域内室内菜(市)场设置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菜场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l994]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市区农副产品交易点统一实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4]74号)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从当前本市实际出发,室内菜(市)场的设置,原则上可以在扩大超市供应副食品的同时,按照服务半径在500米左右,择地单体建设,市场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目前网点过稀的地区
要适当增配,网点过密的要逐步调整。
(三)新建室内菜(市)场应当由区商委(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开办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营业证照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室内菜(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四)室内菜(市)场设施建设要规范、标准、安全,符合环保环卫和防火防盗要求,必须保持柜台摊位整齐规范,走道平整畅通;通风采光良好,上下水设施完备;用电设备符合规定,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二、加强室内菜(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根据"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室内菜(市)场由开办单位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市场内部的管理工作。
(二)室内菜(市)场应当专设市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实施对菜(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对租柜经营者办理有关营业证照,规范有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选配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廉洁自律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管理。对违规违纪、不称职的管理人员要严肃处理和及时调整,坚决消除"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