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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交财字[2000]106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太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0]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太原至梅洞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在罗城村南约1.5公里处。
  收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太原新太公路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二、凡通行新太公路收费站的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
  2.5吨及下客货车、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5吨以上至5吨客、货车(包括5吨)和2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5吨以上至10吨(包括10吨)的客、货车,每车次收费15元;
  10吨以上至20吨的车辆(包括20吨),每车次收费20元;
  20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包括30吨),每车次收费30元;
  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防汛车、医院救护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以及蓝底车牌的“晋O”车辆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收费站附近经常通行的车辆要采取优惠包缴的办法。
  三、该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交通行政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所需经费从该公路收取的通行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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